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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的车门,为啥要我负全责

  □通讯员 尚法 尚检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文/摄

  在这起事故发生之前,胡会阳说自己没有一次违章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昨天下午,他在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10号刑事法庭受审,此前加上保险理赔,胡会阳总共赔了死者家属70多万元。

  4个多月前,胡会阳开出租车载客到上城区望江路附近时,乘客中途提出下车,并突然打开车右后门。这时,后面一辆电动车撞了上来,骑车大妈重伤后,送医不治身亡。

  “门是乘客打开的,大妈是自己撞上的,为什么责任全都要由我来承担?”昨天下午,胡会阳在法庭上连连喊冤。

  法庭审理后,认定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会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开门后大妈被撞,乘客吓得跑了

  胡会阳今年34岁, 河南周口市人。之前做过服装生意,当过酒店保安,去年开始在杭州专职做的哥。

  今年4月4日傍晚6点50分左右,胡会阳在楼外楼附近拉上两个客人,对方说要去望江路一家面馆吃面。

  到了望江路附近,两名乘客提出要去路边的面馆吃饭,车子不好停,胡会阳继续往前开。这时,对方又提出要到河坊街去,但马上又反悔了,说是要下车。胡会阳就踩了一下刹车,就在这时,车右后门突然开了,紧接着一声巨响,车门被撞得又反弹回来。

  胡会阳赶紧下车查看,只见一辆电动车倒在一边,旁边还躺着一名昏过去的大妈,头上的血不停地流。

  路人赶紧报了警,并拨打了120,随后大妈被送到附近医院救治。胡会阳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等回头再找打车的那两名乘客时,对方早就不见了踪影。

  大妈身亡,交警认定的哥负全责

  撞上车门的大妈姓顾,今年55岁,家住上城区甘王新村,事发时顾大妈正骑车去吴山广场买东西。

  这一撞,顾大妈飞出去一两米远,而且头部触地,送医后于4月22日宣告不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5月12日,交警部门作出胡会阳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理由为胡会阳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昨天开庭前,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胡会阳和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顾女士家属17.9万元(包括医药费),保险公司支付了52万元理赔款。胡会阳说,除了保险理赔,其他赔偿费用其实都是他支付的(包括3.9万元医药费,还有14万元押金),出租车公司没有赔一分钱。

  “事发后,我不得不打零工维持生计,连房租都快付不起了。”胡会阳说,在这起事故后,他的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饭碗也丢了。

  乘客为什么不用负责任

  “当时,我的车子停在机动车道上,而且又没有去撞电动车。”在法庭上,胡会阳对交警认定他负全责感到困惑,他认为事故的发生,乘客应负很大一部分责任,只不过乘客找不到了,责任全推到了他身上。

  检察官在承办此案时,特地向交警部门去函调查。法庭上出示了一份《交通事故情况说明》,显示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和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之前,胡会阳下车查看伤者伤情时,两名乘客趁机离开了现场。经调查,乘客信息不详,事发地无监控,所以无法查找。

  “即使找到乘客了,胡会阳也要负全责。”在事故分析中,交警部门提到,胡会阳临时停车时,没有按规定停车,车停在机动车道上,右轮压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白线上,距离路边的匝石约2米。而根据规定临时停车上下客,必须靠人行道匝石30厘米以内停车。并且胡会阳在停车时,没有告知乘客开启车门应该注意周围车辆。因此胡会阳未按规定临时靠边停车,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乘客无责,司机负全责。

  类似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下车开门时要注意安全,这是司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其实,类似的事故时有发生。

  2008年10月,一辆出租车在西湖景区里下客,乘客打开右后门时,电动车冲了上来,电动车主被撞死。那次事故中,乘客没有走开,而车辆停在离路肩1.1米的位置,也未尽到提醒义务,因此的哥被认定负主责,乘客无责。肇事司机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0多万元;

  2009年10月12日,河坊街60号,一辆出租车靠边停,乘客开车门时把一骑自行车的男子撞翻,男子腰椎骨折;

  2009年11月,一辆出租车在杭州大厦A楼和B楼之间的西跑道靠边下客,这时一辆电动从车右侧穿过去,掸上打开的车门,电动车主撞得满脸是血,事故还波及路边停着的一辆宝马车;

  去年1月3日,望江路中河路口,一辆私家车开门,撞伤一位骑电动车的大伯;

  去年3月11日晚上7点多,陈小姐骑电动车下班,路过闸弄口新村,前面一辆私家车的车门突然开了,她被撞倒在地,右眼眶被撞出一个大口子,右腿骨折。

  交警部门认为,像胡会阳这样的营运机动车司机,是有义务提醒乘客注意开门安全的,因为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如专业驾驶员,且坐在车后排的乘客根本无法看到左右后视镜。

  交警部门同时强调,类似胡会阳交通肇事的案例不能作为日后的执法依据,因为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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