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车很“机动” 人无驾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9日15:05  北京晚报

  近日,王女士因被电动车撞残,在法院调解下获赔12万元,是近年来获赔金额较高的电动车交通事故案。

  电动自行车轻便快捷,但速度快、惯性大、刹车差,随之而来的是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逐渐攀升。超速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应按机动车处理?电动自行车引发事故后如何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海淀法院的法官。

  案情

  被电动车撞出两米多远

  因与快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潘先生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今天海淀法院透露,经过调解,潘先生当庭一次性给付王女士12万元的赔偿款。

  2010年9月13日16时10分,在海淀区中关村大街海东口,50岁的王女士由北向南在路上步行,此时潘先生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因躲闪不及相撞,王女士骨盆受伤。

  记者采访了王女士,她告诉记者,当时看到绿灯正走斑马线时,瞬间被一辆闯红灯的无牌电动车撞上。“电动车的惯性、冲撞性比机动车都厉害,当时就被撞蒙了,从斑马线撞出两米多远。”时隔半年王女士仍然惊魂未定,“我算是捡了一条命!现在看见电动车就发晕,已经有心理障碍了。”

  潘先生把王女士送到了附近的海淀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她的骨盆多处受伤骨折。事后王女士向交管部门报警,但由于事发后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交警已无法查清事故事实。

  事后,王女士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都有异议。王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地在斑马线内,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潘先生没有报警,且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所以潘先生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潘先生则认为事故发生在斑马线外,且当时自己是为了及时救助伤者,而来不及报警和保护现场,所以自己没有责任。

  据法官介绍,此案并不涉及电动车是否超速,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事故发生地是否在斑马线上。由于无法还原现场,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12万元,如原告后期再发生治疗不再承担治疗费。而王女士虽然认为和预期索赔有差距,但能够当庭拿到钱,不用再为此事折腾也感到心里比较踏实。

  分析

  3种原因易导致电动车事故

  海淀法院民六庭法官介绍,通过对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有3种原因易导致电动车发生事故。

  首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缺乏专门的交通法规培训,往往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超速、逆行、载人、不按信号灯行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其次,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过快。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每小时,且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目前很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速度都达到40公里每小时甚至更高,驾驶人可能在无意中就已经超速,速度快、惯性大导致出现紧急情况时无法应对,极易造成事故。

  此外,电动自行车没有专门的行车道,穿梭行驶于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之间,速度快。加之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拥堵路段等危险路段未减速避让,导致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建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学交规

  北京曾有过数起电动车撞死行人事故,均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按照我国《电动车和电动轻便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超标电动车实际应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受害者王女士告诉记者,电动车没有第三者险,很少受交通法规限制,即使闯红灯也不能被拍下照片,而且无牌车辆很多,事发后很难找到肇事者。“一定要有法可依,有人可管,现在电动车速度快得太可怕了。”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虽然有的电动车明显超速,但如果让电动车到机动车道上行驶,完全没有可操作性,因为电动车驾驶人没有驾照,无法按照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应从生产领域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时速超标的车辆生产及销售。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电动自行车没有交强险,也没有第三者保险,出事后驾驶人一般很难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就此建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学习和遵守《道交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规定,杜绝超速、酒后驾驶、进入机动车道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调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等违法行为,尤其在重点路段、拥堵路段、事故高发地点依照指示牌、信号灯谨慎、小心驾驶。

  法官还提醒,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务必在抢救伤者的同时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便于交通部门查清事故事实,区分当事人的责任,最终有利于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

  本报记者王蔷 通讯员林峥嵘 J178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