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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告钟点工抢客索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9日15:2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实习生钟琳、通讯员海法宣报道:钟点工阿秀(化名)离开家政公司后,依旧为原公司客户提供服务。公司对其屡次劝说无效之下,将阿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该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值得关注的是,阿秀和家政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侵权赔偿款并未被法院采纳。

  阿秀本是广州市某家政公司的职员,按照公司的安排,她负责为海珠区光大花园小区的客户提供清洁卫生、代做晚餐等家政服务。

  2010年12月17日,阿秀和公司续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员工离职后到原有的客户中从事清洁与餐饮服务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不低于1万元的损失和调查费用等法律责任。

  2010年12月19日,续订合同后的第二天,阿秀自己离开了公司,并继续到公司客户家中提供家政服务。

  家政公司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阿秀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到原告客户家中从事清洁与餐饮服务的行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万元和调查费用1500元,共11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庭审中,阿秀辩称,自己从2010年12月19日离开公司以后就没有到光大花园小区从事清洁工作。

  原告为此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自2010年12月19日起出入广州市海珠区光大花园小区的记录。

  法院为此到广州市海珠区光大花园小区管理处调取了相关视频(7段)。视频内容显示,被告于2011年4月11日和21日12时到了光大花园小区两处住所。对此,阿秀在庭审中称其上述时间分别到业主家玩、与业主聊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其从原告公司离职后有否到原告客户家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对此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从而证明了被告在原告公司离职后有到原告客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为了达到获利的目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却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款判处阿秀赔偿家政公司1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法院依法采取酌情判定的原则,酌定被告赔偿5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讼请求超出5000元外的赔偿数额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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