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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产品抹得脸部“变形”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9日16:16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家住台湾的唐女士赴大陆探亲期间,在本市一家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店美容,不料产生面泛红斑、脸部瘙痒等强烈症状,协商索赔无果后起诉。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容美发公司赔偿5996.32元。

  去年12月,台湾的唐女士来大陆探亲、旅游。其间,她在姐姐的邀请下来到位于闵行的一家美容美发店。在消费过程中,美容师为唐女士用一种美容产品做了面颈部护理。令唐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当晚出现了面泛红斑、脸部瘙痒等症状。本想睡一个晚上会缓解症状,孰料,第二天起来,症状加剧,脸部变形,唐女士不得不到医院治疗。经同济医院和浙江省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诊断为接触性皮炎。

  协商时,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而未果。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获赔医疗费等损失2.5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中,美容美发公司称,唐女士在事发当天吃了海鲜,其症状可能由海鲜引发,与美容服务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不同意赔偿,但同意自愿补偿。

  唐女士则出示了杭州医院提供的过敏源检验报告,报告明确排除了鱼虾蟹等过敏源。

  法院认为,根据唐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唐女士的损害系因使用美容美发公司的美容产品所致,故美容美发公司应对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医疗费根据票据认定。对于交通费,根据唐女士提供的证据,酌情支持800元。考虑到唐女士为女性,受伤部位又在脸部,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唐女士主张返还美容费38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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