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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现象同比降幅86%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0日02: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仁平 夏志坚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夏志坚)羁押期间表现好坏,纳入量刑情节范畴。福建省建宁县公、检、法实施这一办法4个多月来,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现象明显减少,同比降幅达86%。

  今年4月,建宁县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将未决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采用百分制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按“好、一般、差”三档进行综合评定,并作为量刑情节的依据。根据在押人员表现情况,从轻或从重幅度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办法》规定,酌情从重处罚的羁押表现情节包括翻供、唆使他人翻供,逃避法律制裁;凌辱、欺负其他在押人员;无故寻衅闹事影响羁押场所正常管理秩序等8种违反监规行为。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以及阻止其他在押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等4种情节可从轻处罚。

  该院监所检察科科长林国平告诉记者,制定《办法》的初衷缘于以宽严相济政策建立和谐的监管秩序。此前,因在押人员表现好坏不影响其量刑,严重违反监规者,最多被严管或戴械具惩罚;表现好的,一般只限于表扬和鼓励。把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表现作为法院判决时酌定量刑的依据,与监狱部门考评服刑人员表现作为“减刑”依据相衔接,有利于改造罪犯。该院检察长傅祥儒认为,把审前羁押表现与量刑挂钩,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填补了宽严相济政策运用在这一环节的“真空”。

  今年3月14日凌晨6时许,在押人员廖某,在终审宣判死刑后,思想情绪波动大,企图自杀,被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许某发现后制止,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今年5月,检察院对许某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赌博罪提起公诉,鉴于许某的表现,公诉人建议对许某从轻处罚,法庭在量刑时采纳了这一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许某被从轻处罚的消息,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中引起反响。如今,建宁县看守所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多了,对抗管教的少了,有效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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