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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劳教,只因没买车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0日02: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志灵

  2009年6月,3名江苏常州市民到北京反映问题,在乘坐14路公交车时,司机崔林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由报警。2010年7月,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几位市民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车票,便将其拘留劳教(8月9日《新快报》)。

  正如多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专家所言,这起蹊跷的劳教案,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疑点。比如,不买车票属于民事纠纷,也只有当这种不买票的行为升级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时,才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即便如此,法律规定的责任,也不过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只有在情节较重时,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一个不买票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到不了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劳教的地步,除非当事人只是以不买票为由头,进行寻衅滋事,构成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虽然已犯罪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行为,才能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可从现有的情况看,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此种行为,而且常州警方据以惩处当事人的证据,只是公交车司机“指认”这一“孤证”,根本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说的“证据链”。

  在如此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常州市有关部门可以轻松突破法律设置的重重关卡,让当事人因为没有买一元钱的车票就要承担劳教的责任。其荒唐性正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所说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法律专家在分析这起事件时,反复提到诸如“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等原则,可是这样的原则在当地却成了可以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玩偶”,根本无从制约被滥用的公权力。所谓“法治”,在当地有关部门眼中,就成了“想着法治你”。这起事件也让我们见识了权力滥用可能肆无忌惮到什么程度。

  法治之所以被信赖和尊崇,就是因为法治能够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法治就是通过约束和规范权力来保障我们每个人的稳定预期。可如果所谓“法治”就是一些地方的“想着法治你”,就意味着法律已经沦为了权力的奴仆,即便披上“法治”的外衣,也不过是为滥用权力寻找的一个合法性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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