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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民间借贷引发近百件刑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0日02: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卢金增 王进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被称为“灰色金融”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活跃,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加。据调查统计,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底,山东省淄博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导致刑事案件发生的案件91件208人,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

  利益受损人员众多

  调查发现,涉案的208人有三个特点:一是“三无”人员多。无正当的社会职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无相对固定的居住场所的人员,占到了67%;二是有前科人员多,这类人有32人;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85%,他们以帮助债主讨债收取高额提成为职业,参与讨债过程中的非法拘禁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办案人员指出,民间借贷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一种双方自愿行为,即使是因高利贷有失公平,当事人双方也都默认,基本上都是因还不上借款而引发刑事案件。债主或保证人找债务人讨债,债务人因还不上欠债或拖延或藏匿,而债主或保证人或因资金来源不明或因借贷行为违法或因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大多选择私了,于是或召集朋友、熟人,或雇用讨债组织找债务人讨债,将债务人找到后均以拘禁逼债为主要方式,因存在现实的借贷关系,债务人本人或亲属也大多不愿意报案,导致发案前不能有效预防化解,案发后债务人又举家出逃躲债而使司法机关取证难、认定难。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受损人员众多,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利率高,诱惑大,许多人拿出了自己买房、买车、养老、抚养子女的钱来投资,一旦钱拿不回来,家庭和生活立即陷入困境。如淄博市沂源县的耿金霞把丈夫在煤矿打工挣的9万元血汗钱拿去放贷,因收不回来又花1万元雇社会闲散人员非法拘禁债务人,导致10万元血本无归,家庭破裂。

  纠纷导致刑事案件增多

  据调查,目前,各地民间借贷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至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借贷者在短期内必须从事高回报的生产经营才能应付放贷者的利息,一旦投资不慎或经营困难,借贷者要么继续借贷还债,陷入高利贷恶性循环圈,要么只能拖延,不停地被放贷者追债,放贷者的贪婪和借贷者的无奈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照。

  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私底下的个人交易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手续极不规范。据调查统计,淄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91件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80%在办理借贷手续时都不规范,出现纠纷时很难受到公权力保护,当事人一方为追讨或躲债不惜铤而走险,为刑事案件发生埋下隐患。

  公权力保护不力,促成个人暴力维权。民事纠纷诉讼存在取证难、诉讼时效长、执行难等问题,有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走法律途径打官司费时费力,有时胜诉了也难执行。“执行难”在客观上使部分当事人产生“诉讼无用论”的消极认识。特别是现实情况下许多纠纷通过诉讼虽判决胜诉,在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提供充分、确切的证据,法院才能将这部分财产用于债务履行。而直接拘禁、威吓债务人可能会见效更快。在这种心理驱使下,许多债权人选择暴力索债的“私了”方式。如栾志是淄博开发珠峰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但在追讨债务时还是选择了非法拘禁债务人,就是因其对民事执行难有着深刻的认识。

  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犯罪主要涉及非法拘禁和诈骗两种。从办理的91件案件分析,非法拘禁案53件,占到案件数的58%,诈骗案25件,占到案件数的27%。所有非法拘禁案中除一个案件因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判实刑外,其他的都判了缓刑,说明索债型非法拘禁案的惩罚力度并不大。因此,有关部门打击不力,处罚偏轻,也是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案件较多的原因之一。

  如何减少纠纷和犯罪

  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要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以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各级政府应该从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出发,主动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平台;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贷款组织机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效益好、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妥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银行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定期进行调研,做好预警和预案,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具有借贷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诈骗、非法拘禁等引发的风险。

  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基层调解委员会的发现问题、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一线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情况,并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安抚工作,使矛盾纠纷在“升级”前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或上访事件。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审判监督和民事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使生效判决裁定得以及时有效地兑现,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成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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