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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规范致汽车租赁诈骗高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0日08:1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刘百军 本报通讯员 张金文 沈简伴

  汽车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近年逐渐兴起。但由于汽车高价值、便于变现的特点和租赁管理上的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或个人签订租赁汽车合同后,非法将租赁汽车变卖或向他人质押借款,干扰了汽车租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从去年1月至今年5月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及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犯罪案件98件127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绝大部分案件为当事人通过伪造证件以虚假身份租赁车辆等手段实施,且呈现出跨地区流窜作案突出,犯罪组织化等特点。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向制售假证人员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架号等资料,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明,将租赁人虚构为车辆所有人,然后以车主的身份将租赁汽车变卖或向他人质押借款。如被告人郑某、张某通过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先后实施合同犯罪7起,涉案金额130万余元。

  从车辆变现后赃款去向上看,有的用于偿还债务,有的用于挥霍,有的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还有的用于发放高利贷牟利。如被告人薛某、黄某先后租赁汽车58辆进行抵押借款,用于发放高利贷等。

  从犯罪诱因上看,犯罪嫌疑人往往为筹措赌资或偿还高利贷,实施诈骗。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租赁汽车合同诈骗案6件9人,其中8人长期参与赌博,为筹集赌资而实施诈骗。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利用本地人容易租车的漏洞,在本地租车后,开往外省、市变卖或质押。被变卖或质押的汽车,有的又被再次质押,有的经多人相互置换,导致调查取证和追缴赃车难度大。

  检察官透露,所查部分案件为团伙作案,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有的负责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有的负责联系制作虚假证件,有的负责联系质押人借款,有的充当担保人,有的负责联系出卖车辆。

  办案检察官经分析认为,租赁汽车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之所以多发,主要与4方面因素有关:汽车租赁公司或个人无法实际检验、核对租车人员的身份证明,且无法收取高额的车辆保证金,缺乏有效财产担保措施;车辆质押借款手续简单,很多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抵押借款时仅交付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且未审核证件真实性,有的地下钱庄专门提供汽车质押借款;租赁行业无序竞争,有的为拉客源放宽租赁条件,简化租赁手续,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汽车交易市场不规范,导致诈骗所得赃车容易脱手。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专项综合治理,规范监管秩序,促进汽车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报福州8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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