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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0日09:05  法制日报

  ? 李克杰

  近日,有关媒体报道湖南中医药大学在“专升本”之中向学生收取1万元的捐资助学费,并称“湖南教育厅官员力挺高校乱收费”。事件发生后,湖南省教育厅声称,有关媒体报道中提及的“湖南教育厅官员”李让恒并不是湖南省教育厅干部,也不是新闻中心主任,而是新闻中心外聘人员。

  又见“临时工”成为替罪羊!不少网友质疑湖南省教育厅应对危机的方式低级,手段拙劣。而在笔者看来,即使李让恒是个标准的“外聘人员”,对于他如此不负责任、伤害民众感情的表态,湖南省教育厅也是难以脱责的。特别是在公众普遍认为他对外代表湖南省教育厅时更是如此。

  民法上有个概念叫“表见代理”,意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虽然并不能简单地套用在行政关系上,但行政关系中的一些情形与这项民法制度的作用机理有着高度的近似性。也就是说,基于某人与行政机关的特殊关系,使社会民众足以相信某人能够代表该机关表态和发言,那么即使这个人实际上不能代表行政机关也未获具体授权,但他表态和发言的负面影响仍应由这个机关来承担。

  在“李让恒事件”中,李让恒是湖南省教育厅新闻中心的工作人员,尽管是外聘的,但从法律上讲,他也是有权履职的。一方面,按照惯例和常识,教育厅的新闻中心当然代表有权代表教育厅对外处理新闻事件,包括发言和表态;另一方面,新闻中心的员工是固定还是外聘这仅对内部有效,对外都是教育厅新闻中心员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予以辨别。特别是在媒体询问的高校乱收费问题上,李让恒不仅爽快表态,而且还主动与媒体相关部门联系,多次进行表态,足以让媒体相信他就能够代表教育厅新闻中心,有权代表教育厅表态和发言。

  至于李让恒在新闻中心的具体职务,是否有权对外发言,那是教育厅新闻中心内部的问题。李让恒擅自超越自己的职权对外表态和发言,只能说明新闻中心内部管理混乱,纪律松懈,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只能由新闻中心乃至教育厅承担,当然完全可以对李让恒进行内部纪律处分,以达到惩前毖后、加强纪律的目的。但对外却不能一句“当事人是外聘人员”了事,教育厅对李让恒乱表态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对民众情感的伤害,应当采取包括公开澄清、坦诚道歉和严肃处理当事人等积极措施予以挽回。像现在这样简单地将责任推给“外聘人员”是难以服众的,公众看到的只是轻描淡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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