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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应允许地方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0日09:23  法制日报

  □王静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市长姜龙主持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这是海门市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以来第20次案件审理会议,也是第7件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审理的复议案件。此消息一出,褒贬不一,这一举措到底是依法行政的创新之举,还是政府兼任运动员、裁判员的倒退之为,值得我们深思。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很多地方反映条例大大推动了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务院的大力推动下,近几年来,地方政府给予行政复议更多重视和热情,在行政复议的多个方面做了探索。

  行政复议的多方面探索

  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2008年9月以来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和贵州8个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引入专家学者等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等,目前已扩展到12个省份的至少六十个单位。比如在黑龙江立案权与调查权是分离的,调查权与议决权是分离的,复议委员会委员集体议决案件处理意见,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决定。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上述试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省份和单位,大都做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如山东省济南、青岛、济宁、临沂、潍坊等多市已开展,潍坊市的步子最大,成立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

  采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现在很多地方都积极采用听证的方式来审理。有的地方建立了行政复议听证室,其布局之严肃不亚于法庭,听证过程也类似于法庭审理,双方当事人根据复议审理人员的指示轮流陈述、辩论等;也有的地方采取更简便的听证方式,在双方见面的房间采用圆桌会议,桌子中间要放置花瓶,营造宽松和谐的气氛等。

  推动运用调解、和解。北京、山西、杭州等地出台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很多地方都在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有些地方甚至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

  行政复议外的工作也在进行。比如前面提到的海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委员会以绝大多数票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但是并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这就需协调其他部门最终解决。再如今年年初山西省法制办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改进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还有,甘肃、浙江、江苏等地的政府和法院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情况,共同研讨如何加强依法行政等。

  行政复议应更具特色

  去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已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专家意见稿正在起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应当以中央统一立法为统领,将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宗旨、行政复议机构和审理程序的公正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作为全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不宜一刀切,应当允许地方探索,在审理机构的多样、审理方式的灵活等方面预留空间,使得行政复议更有特色、更有生机。

  首先,行政复议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各地可以采用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计来源于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理念是相通的,即通过吸收行政机关外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增加行政复议审理机构的公正性,从而增加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还需要看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模式推广也面临一些困难:一方面,我国各地情况不一,很多区县并没有那么多的专家和社会人士可以吸纳;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复议委员会要对绝大多数案件或者很多案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外的非专职委员是否有充足时间和长期动力来审理案件,对非专职委员如何进行监督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其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需要发挥其行政优势。现阶段像前文所提到的海门市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乃至市长直接参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做法是可行的,对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是有作用的,但是,随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增多,市长无法实际参与如此之多的案件,即便主持的作用仅止于亮相和表态,恐怕都主持不过来,无法成为常规做法。行政机关自身的真正优势,包括专业的优势、层级监督的优势,到底如何发挥,需要深入探讨。

  再次,行政复议实质上是行政案件的一审,首要问题是查清事实。查不清行政争议的事实,遑论作出正确的判断。既然要查清事实,那么单方会见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或者同时与双方座谈、听取意见都是可行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采取不同方式;条件允许时,可以到行政争议发生的地方听取申请人以外更多百姓、被申请机关以外更多机关的意见。

  最后,行政复议是不同于诉讼的纠纷解决途径,应当更加灵活,采用多样的审理方式。有些地方的行政复议采取了正式听证,也就是审判式听证,与法院诉讼高度雷同,少量的案件可以如此,但不应当成为导向和常态。行政复议之所以发挥作用,就因为它在行政诉讼之前,成为诉讼案件的过滤装置。行政复议的生命力除了公正,也在于灵活、方便,无论是听证和听取意见的方式,或者是调解的方式,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和个案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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