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一车主耽误他人用车赔80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0日15:37  新民晚报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袁玮)近日,静安区法院对一起因车辆停靠发生“碰撞”而引发的特殊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由要求车辆送鉴定的付源(化名),赔偿耽误对方车主张江(化名)鉴定期间租车损失计8050元。

  去年12月8日晚,愚园路某弄内有人告知付源,他的起亚轿车被一辆全顺客车碰擦。付源急忙赶到事发地点,发现轿车左侧后轮保险杠有明显的擦痕,遂认定是被张江的全顺车辆碰撞了。而张江则否认自己的车与起亚轿车发生过碰撞。在交警部门处理时,付源承诺“若鉴定起亚车被碰擦,不是对方造成,所有损失由我承担。”张江也承诺“如果是我碰的,所有损失由我负责。”据此,交警部门委托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涉案两辆车作是否发生碰撞鉴定。同年12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不能认定起亚轿车与全顺客车发生过碰撞。

  今年4月上旬,张江起诉到法院称,因需鉴定是否全顺车碰撞了起亚车,只得另行租车使用,现依据鉴定结论请求法院判令付源赔偿租车损失805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付源辩称损失并非包含张江的租车和误工损失,不愿意赔偿该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付源在交警部门的承诺,有其亲笔签名为证。根据一般理解和字面解释,张江的租车及误工损失,属于付源亲笔写下的“所有损失”之内,张江的诉请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判决由付源赔偿张江的租车损失8050元。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