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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为“担保人”成功解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卢金增 秦方燕

  事情还得从9年前隆冬的那天说起。

  李显东是山东省海阳市一位房屋开发商,素来与人为善。张红是海阳市新元商行经理,与李显东是旧识。

  2002年12月的一天午后,张红突然找到李显东,称要在银行借款30万元,让他用房产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张红称,借款只用三个月就可以还上,没有什么风险,担保只不过是走个过场。

  李显东认为:以张红的经济实力偿还30万元借款肯定不成问题。李显东当即和张红一起来到银行,面对张红已经主动填制好的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看都没看就草草签了字,并将自己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了银行。

  次年李显东找到张红追问借款一事,张红说借款的事情已处理完毕,不需要他承担担保责任了。

  2008年11月25日,李显东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李显东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诉至法院成了被告,对方要求他履行2002年12月30日与建行海阳支行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法院审理过程中,看着和自己一同站在被告席上素不相识的三名借款人,李显东怎么也想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回想当初,自己明明是替张红提供的抵押担保,法庭上的三名被告人自己根本不认识,怎么成了给这三名借款人提供担保了呢?

  庭审中,三名借款人也异口同声对曾经向银行借款一事矢口否认。接下来的判决更让李显东感到失望,法院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判决三名借款人分别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4万余元,三人合计负债40余万元,中资产青岛办事处对李显东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被送达后,因三名债务人无钱赔偿,新元商行经理张红又下落不明,法院要执行李显东40余万元的房产。走投无路的李显东经人指点,来到海阳市检察院申诉。民行科干警在听完李显东的申诉后经仔细研究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弄清楚张红和该三笔借款的关系,只有查清这个疑点才能成功突破案件。

  40余万元不是小数,为彻底查清疑点,分管领导立即调遣干警分成两组,一组到法院调阅案件的全部卷宗

  材料,另一组则到银行查找关键凭证。时隔七年,要从浩如烟海的凭证中查找蛛丝马迹无异于海底捞针,但办案人员没有被眼前堆积如山的账本吓倒,一本本、一页页仔细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全面的查询后,办案检察官根据银行凭证支取记录发现:银行的三笔借款均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天直接支取。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在张红的指使下,银行工作人员将该30万元直接归还了张红在建行海阳支行的借款。

  原来,张红在此之前在建行海阳支行便有借款未偿付,2002年12月30日,张红之前的借款即将到期,因手头没有足够的钱偿还旧贷,便产生了以新贷还旧贷的想法。她找了三名熟人,也就是本案的另外三名被告高云祥、张建军、李德山,张红对三人故意隐瞒了向银行借款的事实,借走了三人的身份证,分别让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以三人名义从银行借款30万元,后又欺骗李显东在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字为三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张红将30万元“新借款”提出直接归还了自己的“旧贷”。后来,这三笔债权几经转手,于2004年11月29日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根据查明的事实,办案检察官作出判断: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另外,借款行为是张红一手操作,银行与真正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相应无效的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李显东对三笔借款的抵押担保责任。

  据此,检察机关向海阳市法院依法提起抗诉,经过再审,法院对该案依法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抗诉,为申诉人李显东挽回了经济损失40余万元,更重要的是还了李显东一个清白。

  接到再审判决书的那天,李显东感慨道:凡事都应认真对待,草草了事害人害己。该案的抗诉成功,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几起因信贷纠纷引发的案件当事人纷纷来到检察机关反映和了解情况,希望通过检察院为他们查清事实,希望自己的案子能有转机。检察机关在接待中也以此案为例,向他们讲解关乎有效证件的合理使用及金融信贷的有关知识,通过以案说法,帮助来访者解困释惑,有效地化解涉及信贷纠纷的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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