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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申请自然科学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03: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刘欢)申请人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见三版)日前正式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对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将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日,如有人提出资助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可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

  办法还规定,项目申请人、参与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基金办可取消其规定年限内的申请资格、撤销资助、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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