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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修发动机 修理厂自担损失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03:2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徐州市民杨某的运输车日前在交通事故中损坏,送到修理厂维修。不料,车损部分修好后,修理厂以发动机有问题为由,私下擅自拆修,用掉8万多元的材料和修理费。由于杨某拒绝支付这笔钱,修理厂拒绝杨某提车,杨某便将修理厂告上法庭。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这起汽车修理合同纠纷做出判决,驳回修理厂要杨某支付8万多元修车费的请求,并要求修理厂赔偿因扣押杨某汽车所造成的损失9.9万元。

  去年8月下旬,杨某的运输车因交通事故损坏,送到徐州某汽车修理厂。当天,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估损为1.1万余元,这一估损得到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可。修理厂随后对该车驾驶室及罐体部分进行维修,修理费为1.2万余元。接下来,修理厂以该车发动机也有问题为由,在没经过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车发动机部分进行拆修,产生修理及材料费合计8万余元。杨某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支付这部分修理费。修理厂扣押了杨某的运输车,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今年初,徐州市汽车学会组织三名技术专家对该车发动机的维修过程,和更换下来的发动机旧件进行现场勘验,然后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修理厂无法提供针对发动机维修的托修方授权书、双方的维修合同书等档案资料。修理厂提供的更换下来的旧件在品种和数量上,与杨某提供的修理材料清单不符;经确认,更换下来的旧件不是同一台发动机的部件,存在虚报维修项目及材料费的嫌疑。看到这样的结果,又提不出车,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修理厂赔偿损失10万元。修理厂不同意赔偿,反诉要求杨某支付发动机修理费8万多元。

  法院认为,杨某的车辆交修理厂,在保险公司及价格认证部门对驾驶室及罐体部分定损后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修理厂在未与杨某签订修理合同,也没取得杨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发动机大修,应承担责任,杨某不用支付这笔费用。修理厂不服,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

  (张万新 周琪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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