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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儿子下河洗澡溺亡母亲未予制止自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03:59  华龙网-重庆晨报

  重庆晨报讯 (记者 李澜)一年前,两个儿子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家住丰都的张芳日前等来了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她败诉,要为两个儿子的死负全部责任。昨天,重庆晨报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张芳在儿子遇难后,曾经状告附近桥梁的建设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哥哥救弟弟,双双身亡

  去年8月13日上午,张芳和姐姐张玉一同到丰都柒溪河洋耳溪大桥桥墩处洗衣服。张芳16岁的大儿子王渝、10岁的小儿子王飞以及张玉12岁的儿子陈林,都跟随到河边玩耍。

  天气炎热,三个小孩见大人在一旁洗衣服,便下河洗澡。不幸的是,10岁的王飞不慎溺水,哥哥王渝马上去救,也不幸落水。见两个儿子先后落水,张芳大惊失色。因不会游泳,她只能在岸边大声呼救,但由于周围无人,兄弟俩均溺水身亡。

  悲痛不已的张芳认为,儿子的死是因为丰都县常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丰都县佳明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围堰方式修建洋耳溪大桥,使河水变窄变急,且在桥墩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导致王飞不慎落水身亡,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连带赔偿王渝、王飞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690162.4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张芳的诉讼请求。张芳上诉至市三中院。

  母亲监管不力自负全责

  市三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常通公路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佳明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由佳明公司承建洋耳溪大桥工程。

  2007年11月5日,佳明公司进场施工,去年8月13日,张芳两姐妹带着小孩在洋耳溪大桥下洗衣服,其间三小孩下河洗澡,两小孩不慎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芳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王飞、王渝的死是佳明公司修建的水泥平台所致。且在王飞、王渝死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作调查笔录时,张芳、张玉及陈林三人均陈诉王飞、王渝是在河中洗澡时溺亡,而不是穿衣服时落水死亡。

  法院认为,王飞、王渝均系未成年人,二人下河洗澡过程中,其母张芳在河边洗衣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应当意识到未成年人下河洗澡的危险,但她却未及时予以制止。因此,张芳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应对两孩子溺水身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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