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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04:10  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谢建晓 李建华)8月10日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瘦肉精”案件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被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7月25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两起涉“瘦肉精”案件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焦作市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9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均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但为攫取暴利,仍大量非法生产并销售给生猪饲养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损害了生猪饲养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刘襄等5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同日,焦作市中院对被告人沁阳柏香镇动检站原站长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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