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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青岛批捕第一人 偷340元被追究刑责

  

扒窃入刑
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岛城"不以价值"批捕扒窃第一人。

  半岛都市报8月10日讯(记者 张同顺 通讯员 李旭东) 女贼潜入公交车扒窃,被市北反扒民警当场抓住,经查,女子盗窃的钱包内有 340元。近日,女嫌犯胡某被批准逮捕。据了解,胡某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后,全市扒窃案件中“不以价值”被批捕的第一人。

  7月15日下午5时许,市北反扒民警在320路台东车站巡逻时,发现一名女子十分可疑,见女子搭乘上320路车,民警遂跟踪。在该女子佯装要下车,借机朝门口一中年妇女的挎包下手时,被民警抓个现行。经审查,该女子姓胡,湖北咸宁人,今年27岁,其盗窃的钱包内有 340元。随后,胡某被市北警方依法刑拘。今年7月25日,市北检察院决定对胡某批准逮捕。

  办案警方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刑法未对扒窃行为作单独规定 ,扒窃行为按照一般盗窃进行处罚,以涉案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不以价值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其均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扒窃的涉案金额按照青岛市的标准是1000元以上,而胡某的涉案金额为340元,如果按照以前,还构不成犯罪;但现在已经触犯刑法,必须追求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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