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慎用少用劳动教养制度
昨日,广州中院和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一年一度的行政案件点评会。与会专家建议,需慎用、少用劳动教养制度,并建议广州市率先统一劳动教养的尺度。
文/记者练情情
2010年6月19日6时许,代某在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张贴办理车牌、证照等的小广告,被当地治保员当场发现,治保员遂要求他带领前往其住所进行检查。代某带领治保员来到其位于平沙村平沙东街十八巷4号207房的住所时,自行打电话报警。
民警抵达现场后,对代某的住所进行了勘验检查,从其住所内检获一把武士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十七件自制开锁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块车牌、一箱广告小贴纸,办案民警遂将代某传唤至均禾街派出所调查。
当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代某涉嫌盗窃为由,对其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决定对代某执行刑事拘留,送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羁押。
2010年7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代某涉嫌盗窃一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案件。同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代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决定对代某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劳动教养决定书》于当日送达代某。
代某不服,向广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该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代某仍不服,诉至白云区法院,后又上诉至广州中院。
另查,代某于200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1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对代某的劳教决定。
判例引发大讨论
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依然是维持劳动教养的决定,但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说,这不代表说这个案子就没有问题了。此案二审经办法官说,此案确实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代某在被执法人员发现乱张贴小广告行为以后,一直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包括带执法人员到其住处,在公安机关没有查清他有其他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如实陈述了自己作为中间人办理过假证照等情况。故代某本次违法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行为。
深圳中院一法官认为,代某第一次犯抢劫,被判1年6个月;第二次犯抢夺,被判1年6个月;现在贴了个小广告,1年的人身自由就没了。“他现在在里面肯定很想说,以后我出去还不如干抢劫、抢夺算了。”
“目前的状态,劳动教养要用,但是不能滥用。”肖志雄呼吁关注劳动教养的恶果。他注意到,有些人在劳动教养一至三年后,很难回归社会,难以生存,这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疯狂地报复社会,甚至上升为很多恶性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