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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纵火案案犯判六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04: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地铁纵火案案犯判六年
被法警带上法庭的吴美成。记者黎旭阳 摄

  案犯因对工作不满想引起公众注意而纵火

  今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吴美成因工作中产生不满,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携带1个5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气瓶,从广州地铁滘口站搭乘地铁五号线,伺机在地铁车厢内放火。此案庭审时,法院判决未认定此次纵火造成重大损失,故轻判。

  文/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越法宣

  昨日上午,今年1月10日发生的广州地铁五号线纵火案案犯吴美成被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放火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此案庭审时,检方建议判吴美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判决未认定此次纵火造成重大损失,故轻判吴美成六年有期徒刑。

  因对工作不满而纵火

  此前,开庭时,检方在庭上播放了地铁的监控录像。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吴美成因工作中产生不满,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携带1个5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气瓶,从广州地铁滘口站搭乘地铁五号线,伺机在地铁车厢内放火。22时许,当列车由小北站驶往广州火车站途中,被告人吴美成在车厢内打开携带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用打火机点燃从瓶内喷出的液化石油气,致使该节车厢着火严重受损,并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乘客何某某、李某某和蒋某某的头发和衣物被烧,吴美成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吴美成趁乱逃离现场。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吴美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越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美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检方认定吴美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地铁公司出具证明并附有相关单据。审判期间,法院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但评估单位认为现在已不具备评估财产损失的条件,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吴美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美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法院最后判决吴美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释法: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经过审查指控证据不足。同时吴某的行为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达到严重后果。且吴某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且吴某是初犯,法院遂综合各种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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