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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赔委会直接审案大幅提高结案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07:5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

  8月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的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辽宁高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对内发布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采取积极措施使国家赔偿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形成了‘辽宁经验’,值得全国法院国家赔偿系统学习。”

  被誉为“辽宁经验”的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的?又是如何进行的?收到了什么样的效果?《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赵英伟。

  1994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设赔偿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主任一般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一般为主要业务法庭的庭长。

  据介绍,旧模式下的赔偿委员会下设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其开展工作方式为赔偿办受理案件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赵英伟说,旧模式下赔偿委员会在实践中产生了3个弊病:由于赔偿办本身没有审判权限,审判员办完案件后只能等赔偿委员会定案,产生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因赔偿委员会只是一个决策机构,而不是办案实体,有些制度还不太规范;赔偿委员会成员职务虚高,且非专职,一两个月才开一次会,致使很多案件不能快速办结,影响了司法效率。

  17个中院均完成改造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委员会的设置作了修订,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同时,新法还对办案程序作出一些新规定。

  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辽宁高院按照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指示精神,立即决定取消过去作为议事机构的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造,组建接近于审判职能的赔偿委员会。

  2011年2月28日,经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辽宁高院在全国高院中率先成立了赔偿委员会,编制7人,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领域,为正处级单位。4月12日辽宁高院召开会议,要求全省各中院按照省高院的模式,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工作。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17个中院均已经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这是全国第一个全面完成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的省份。”赵英伟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17个中院实体改造后的赔偿委员会中,有3个赔偿委员会成员均为专职法官,其余的则采取专兼结合的方式,当所涉赔偿案件没有专职法官对应专业时,便从相应业务法庭抽调法官办理。

  新赔委会为审判实体

  赵英伟说,实体化改造后的赔偿委员会不再是会议方式的决策机构,而是一个审判实体。对于普通的赔偿案件,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赔偿委员会经过审查、合议后便可作出决定,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不但使得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更加规范,也更彰显了法治精神。”

  新的赔偿委员会也使得审判效率明显提高,辽宁法院实体化改造后的赔偿委员会成立半年来,已经受理60件国家赔偿案件,现已审结30件。

  今年年初,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还对去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形成了一份《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在全省法院和行政机关内部发放。

  “报告是对一些产生国家赔偿的案件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司法建议,其目的就是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起到了重在预防的效果。”赵英伟说。

  本报沈阳8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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