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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小三"凶猛 无过错方损害赔偿难得法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10:0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法院最新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几乎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婚外恋、一夜情这些婚姻中的过错,对另一方确实伤害至深,所谓的“小三”确实存在;而另一方面,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却难得法院支持,到底什么原因?

  北京丰台法院的姚媛法官分析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一夜情行为、情人关系这些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往往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当事人举证困难。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损害赔偿,就得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举证困难。

  第三,当事人易将法定离婚理由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混淆。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为由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但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就很难获法院支持。北京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对2010年判决结案236件离婚案件调研,其中19人次提出损害赔偿,而无一人获得法院支持。

  对此,法官首先建议完善我国现阶段关于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扩大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兜底条款,除婚姻法已经规定的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加上一条,“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同时认为吸毒、赌博不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也应该列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针对举证难,法官建议当事人多留心,相关照片、录像,过错方曾经的悔过书,或者平时聊天、通话过程中承认非法同居、重婚的语言录音,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拍照固定证据,留存诊疗记录等等,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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