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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03:57  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近日,住建部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甫出,很多意见均表示该罚款太轻。媒体评论、网友观点多数认为,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惩罚也就失去意义。道理很简单,诚如马光远先生在刊发于《南方都市报》的评论中所说:“违法成本应该高于违法收益,这是法律存在的基本前提。”然而,实事求是地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非惩罚的全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也是重要的惩罚手段,而且惩罚效果并不可低估。开发商当然不会在意区区的3万元罚款,但也许不能不在意资质的降低或者取消。

  总之,罚款3万只是资质管理的附加惩罚手段,我们不可能以此来衡量全部的违法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正是资质管理,而它也只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一部分手段而已。

  事实上,关于“哄抬房价”的惩罚,我们还需要参看其他的文本。如果界定住建部意见稿中所谓的“哄抬房价”,那需要明确的是,“哄抬房价”之成立,必然是以不明码标价为前提。而在此前,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规定“对于不明示房屋价格的,每位消费者(包括签订合同及未签订合同的)均可以提出5000元的赔偿请求。”并且,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依据《价格法》,罚款数额应是开发商违法收益的5倍,这个违法成本可不算低。

  当然,违法成本终究不是纸面上的东西。人们担心开发商的违法成本太低,一部分虽然是误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真实用意,另一部分其实是担心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以至于种种惩罚手段停留在纸面上。

  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种种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加起来为数不少,但是,违法、违规现象是不是真正减轻了?房地产之市场乱象,相信购房者多有感受。《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出台后,变相加价的现象又随之出现。我们因此有同样的担忧,如果开发商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住建部能否监管到位?即如囤地来说,相关禁令早已有之,效果又如何?

  如果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购房者将直接承担开发商的违法苦果,而维权成本也将远远超出违法成本。而且,如果监管这一环节不到位,我们又如何相信购房者的维权是有保障的?所以,即便罚款数额足够高,我们也不能说开发商的违法成本高于其违法收益,监管是否严格,直接决定了违法成本是否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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