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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超市购买了390元的食品,却发现有300元的食品过期了。通州工商分局昨天通报,该超市被罚1万元,而消费者最终获得超市10倍赔偿总共3000元。通州工商分局人士昨天介绍,张先生今年5月在位于通州张家湾镇的一家超市购买了390元的食品,回到家后却发现,除了几瓶果酱没有问题外,其余食品全部已过期,价值约300元。当他拿着这一大包过期食品返回超市讨说法时,工作人员解释称:“有的员工眼神不好,有几瓶没注意看生产日期”。
本报记者 廖爱玲 通讯员 熊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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