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记者 席韶阳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新的《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审批流程、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的规范、股东的构成等方面的规定都更加严格。
申请登记流程化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获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最终,要凭许可证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股东构成更明确
在股东构成方面,《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公司关门先审批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不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监管更严格,公司关门也严格,可谓“严进严出”。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解散的同时,要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