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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海决策是否有法律风险法院将给政府部门“警示”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昨日下午,省高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在杭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着重介绍我省各级法院就如何为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特别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良司法服务的创新举措。

  据了解,省高院结合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和近年来涉海案件的审理情况,于今年7月25日出台了《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去年7月国务院批准我省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后,宁波海事法院及时出台关于服务我省海洋经济试点发展的“25条意见”和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16条意见”,并于今年3月下旬出台关于落实“两个意见”、服务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方案;国务院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后,日前舟山中院出台了《关于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在省高院《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到,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辐射面广的特点,要求整合审判力量,优化审判格局,科学合理地设置派出法庭、巡回法庭、涉海案件专门合议庭等,同时要处理好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的分工配合,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涉海审判工作制度。

  此外,省高院出台的《意见》还提出了建立重大涉海案件通报制度和联动协调机制,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的重大案件从受理开始就应及时向上级层报,并通报当地政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对于政府的各项涉海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关注并提供相关法律风险的司法意见。

  对于目前社会关注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正确适用海洋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相关国际公约。科学构建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同时完善与海事、港航、海洋渔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海洋环境协保机制,确保海事审判通过证据保全、诉前扣船、海事强制令等方式及时介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纠纷。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10日印发的《关于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依法支持“先行先试”的原则,凡是有利于新区长远发展,有利于加快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举措,都要给予公正公平的司法保障,都要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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