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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制售瘦肉精主犯二审维持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06:02  中国青年报

  本报郑州8月11日电(记者韩俊杰)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研制、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核准刘襄死缓。

  此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五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缓的判决,其中主犯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仍大量制售,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另据悉,8月10日,焦作市中院对被告人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进行二审宣判。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违规出具相关证明,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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