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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收入定期向所有权人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07:23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刘百军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近日提请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公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同时增加规定,“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情况应当定期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报。

  “福建土楼”是福建省特有的一种建筑形式。2008年7月,第32届世界遗产大会将“福建土楼”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如今,“福建土楼”早已成为许多人到福建省观光旅游的首选之地。然而,随着“福建土楼”蜚声海内外,“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福建土楼”所有权人权益保障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据介绍,草案初次审议时,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鉴于“福建土楼”大部分属私人所有的性质,应当明确“福建土楼”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同时土楼所有权人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责任。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还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核心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作限制,既要充分尊重“福建土楼”所有权人的权利,考虑土楼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又要遵守中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承诺,落实“福建土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规定的保护措施。有的委员和土楼业主提出,为保护好“福建土楼”,对核心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可行的,但同时应当明确政府有责任在核心区外规划一定区域,合理引导土楼群众开展生产活动,做到有堵有疏。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核心区的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公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门票收入是“福建土楼”保护的主要经费来源,也是落实“福建土楼”所有权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抓手,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门票收入的相当高的一个比例将用于“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不低于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将作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同时,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情况应当定期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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