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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粉丝”卖的是注意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热点聚焦 胡光

  “5毛钱一个精粉,两毛钱一个优粉”,这不是奶粉的广告,而是微博粉丝的广告。近日,有多名群众向媒体反映,他们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买卖微博粉丝数的广告。而当记者在网上浏览微博时,“速刷粉丝数”的广告也更是随处可见(8月9日中国广播网)。

  微博粉丝也可以买卖,而且正逐步成为一种商品经济。人为的操纵粉丝数量可以干什么呢?笔者以为,第一,满足博主的虚荣心,实现其自身价值;第二,以此作为诱饵或者说作为投资的成本,博取注意力,招揽生意,从而宣传某一产品或者服务,从中谋取利益。当然,有些微博的博主本身就具有吸引公众注意力的本事,他们不需要花钱购买廉价的“粉丝”,他们拥有动辄“上百万”的庞大粉丝团,让其“不经意”地在微博中提到某种产品,从而达到对产品的宣传效果,就是“搂草打兔子———捎带活儿”。而那些把你当成偶像的可怜的粉丝们如果购买这种产品那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呀。在整个利益链条中,从粉丝的出卖方到购买粉丝的博主,再到利用博主宣传产品的商家都可以从中获益。只有处于这一链条终端的信息接受者,也就是芸芸大众的微博围观者们可能被欺骗而遭受损失。

  事实上,微博粉丝的买卖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必然结果,越来越多的人逐步认识到微博作为一种最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所产生的广告效应,以及其蕴含的商机。它代表着“公众注意力”这种资源正在被商品化。但是,这种虚拟商品的买卖是否合法呢?这种商品本身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有律师表示,买卖粉丝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某一条明确的法律条文,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存在不当之处。在现阶段的中国法律体系中,这种观点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公众注意力”这种资源,因为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商品,只是这种商品是以非物质的形态存在的。同时,不同于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商品,“公众注意力”只是满足了购买者的虚荣心或者用其谋取利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它应该是一种合法的可流转物。

  在我国,“注意力”作为商品出售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淘宝商铺的“好评”可以掏钱刷出来,只要你出钱,从“一颗心”到“皇冠”也许就是一周的事。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没有违法,因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禁止类似“公信力”、“关注度”等虚拟商品的买卖,甚至没有对这种商品和买卖行为进行定性。所以,我们不能说购买微博粉丝的行为就是违法,因为“购买”这种方式法律并没有禁止,而且粉丝的数量确实有真实增加。进一步讲,如果买卖微博粉丝的行为违法,它的侵害对象是谁?又产生了什么侵害后果呢?笔者以为,对于信息的受众,也就是微博的围观者和加入者来说,他们并没有因此遭受损失。因为他们不是消费者,他们既没有为加入某一微博支付过报酬,更没有因为粉丝数量的增加而减少其从中享受的乐趣。也就是说,购买粉丝后对微博博主原有的粉丝们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但是,从客观上讲,粉丝的增加确实提升了微博博主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关注度,从而增加了其社会公信力。拥有多大的公信力,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微博的博主,特别是那些“牛博”们必须考虑到这种公信力受到损害可能产生的道德层面的社会危害性。

  对“微博”这一新兴社会现象的法律调整必然要涵盖利用“微博”产生利益的始终。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讲,在有些方面它还是可控的。比如,如果博主在博客中以明显的方式推荐某一产品,或者转发某一产品,诱导粉丝购买,并从中获益的话,这种信息传播方式就具备了明显的广告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就必须和产品的生产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的这种社会影响力不能滥用,信息的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尽到最基本的甄别义务。微博粉丝们接受信息的知情权被剥夺,并且由于无法检验信息的真实性,而有可能遭受欺诈

  然而,微博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它不像手机短信般直接明了,它的特殊性在于其生活化,并且灵活、自由、多变。正如某一明星在其微博中说:“我今天拍完戏用了××品牌的卸妆水,真的不错。”这是广告吗?也许她只是记录了生活的真实情况。这些都需要法律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至于类似于“微博粉丝”这种“关注度”资源的商品化问题,在我国还处于法律空白的地带,亟待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对其进行定性,对其交易的过程、方法和责任的认定承担作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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