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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网络安全需要法律与技术合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08:29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烨泉

  8月9日,中国国家互联网安全中心在大连举行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年会”上,透露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重要信息。首先是网络安全形势将日益严峻,今年以来,针对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金融、证券、交通、能源、海关、税务、工业、科技等重点行业的联网信息系统的探测、渗透和攻击逐渐增多。

  事实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开发应用,人们在工作生活中对网络依赖性的不断提高,针对网络的犯罪活动必然不断攀升,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广泛应用,网络侵财犯罪也呈高发态势。

  与现实生活中的侵财犯罪相比,网络侵财犯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成本低,收益大。这种成本包括两方面:一个是技术成本,网络技术说到底只是一种技术,而不是一门十分高深的学问,它的入职门槛并不高,一台电脑、一条网线,只要你有足够的耐心和技术,发现了“芝麻开门”的奇妙咒语,可以说整个世界的财富和秘密都将为你而打开,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如此痴迷于网络的原因。另一个是风险成本,目前,不只是中国,世界各国的网络犯罪破案率都不是很高,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水平的问题,主要还有一个犯罪地域的问题。正如这次大连会议上透露出来的信息所说的那样,“去年以来网络安全事件的跨境化特点日益突出,中国遭受的各类网络安全事件中有近半数来自境外”。其实,不要说是跨国犯罪,就是跨地区犯罪,以我们目前这种分块管理的治安管控模式来看,想要破获网络犯罪,严惩犯罪嫌疑人也是不容易的。

  因此,要扼制网络犯罪多发的趋势,一方面是提升技术水平,网络技术无限,网络对抗其根本还是技术的对抗,到底是魔高还是道高关键要看谁玩得更好,增加技术投入不可缺少。另一方面是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今年我国公安机关的一大战果是取得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巨大突破,这种突破特别表现在警方跨地区、跨国境的合作上。打击网络犯罪也是一样,通过机构调整,以及管理方式的转变,在合作上取得突破,相信可以遏制目前这种犯罪高发态势。

  网络犯罪首先当然是刑事案件,但同样不可回避的还有民事问题。电子商务双方———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电子商务服务者,两者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一旦出现问题,离不开归责分析。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情况看,服务接受方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且不说在钓鱼网站泛滥的现实中,消费者误入钓鱼网站受到损失,只能自认倒霉,以花钱买教训来自我安慰,这种责任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只说曾经轰动一时的携程假保单案,消费者最终只获得了2200元的赔偿,这种不合理的赔偿,在事实上加了消费者的风险,而降低了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风险。

  从一般的归责原则上来讲,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应该加大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减少接受者的风险。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像银行、证券、保险等这样的大型企业,是有足够的网络风险防范能力的,它们有高质量的团队能够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加大这些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促使它们增加技术投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完善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扩大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服务水平。如果相反,加大服务接受者的风险,在客观上可能导致电子商务使用门槛的不断提升,一些没有足够网络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消费者因为害怕风险不得不选择退出电子商务,重新使用传统的服务手段,从而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应用。

  网络侵财犯罪高发不仅仅是简单的刑事案件走高,更重要的是对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破坏,进而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面对网络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把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变单兵作战为全面出击,才能不断提高应对能力。这次国家互联网安全中心大连会议所透露出来的信息值得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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