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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澄清难让公众满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08:29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志灵

  媒体报道,河南泌阳一名副县长因2010年3月的一起矿难被免职后仍以原身份工作。当地县委宣传部回应:媒体此前报道有误,矿难后该副县长处分是“记大过”而非免职(8月11日《人民日报》)。

  泌阳县委宣传部特意通过《人民日报》来澄清事实,其用意显而易见,就是想借助《人民日报》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从而让公众更加相信自己的解释。虽然在网上搜索不到当初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泌阳县顺达矿业公司条山铁矿“3·2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记者早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而且泌阳县委宣传部举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的相关规定,也能查证核实无误。

  这样看来,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责任认定,当事人只是受到了“记大过”处分,从来都没有被免职。那么,这两天来围绕着其被免职后又重新复出的质疑,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可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既然现在的澄清有理有据,那么当初的“假新闻”又是怎么出来的。要知道,当初报道当事人被免职的媒体可是在这方面非常有公信力的新华网。固然,这世界上没有永远正确的媒体,可是,为什么当初媒体出现了错误报道之后,泌阳县有关部门不出面澄清呢

  其实,这很好解释,泌阳县有关方面之所以不解释,因为当初矿难刚刚出来,这样一条“假新闻”反倒有助于自己进行危机公关,再没有比迅速启动严厉问责,让当地从舆论的风口浪尖抽身而去更为有效的办法了。这样看来,当初的不澄清和如今的借助《人民日报》澄清,遵循的都是同样的逻辑,即完全把能否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责任,作为是否澄清的依据。也就是说,当地官员所负责的不是真相,而是自己头顶的乌纱帽。

  这种“选择性澄清”一旦成为习惯,久而久之,就像一个喊惯了虚假的“狼来了”的孩子,这次“狼真的来了”反倒没有人相信了。“选择性澄清”的另一方面就是“选择性公开”,公众若要知道相应的信息,除非一些地方实在“捂不住”的问题,但凡有一点办法,本应该公开的信息就会像“挤牙膏”那样,被舆论一点点推着往外发布。就像前不久被国家安监总局澄清为讹传的“35人死亡标准”,如果没有一些地方在出现重大事故后,通过刻意瞒报来“设定死亡指标”,又怎么可能出现这样疯狂传播的谣言呢

  在一个信息充分公开的环境中,谣言永远跑不过真相,反之,如果公众所能接受到的信息,总是“选择性公开”的内容,谣言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即便事后这样的谣言得到澄清,也只能治标不治本。因为,下一次再发生同样的事情,公众还是会先入为主地相信谣言。应该说,在“选择性公开”的语境下,相互信任的基本底线和共识早已被撕裂,一两次的“成功澄清”,不过是局部零散的修补,改变不了裂缝越来越大的现实。

  面对这种由制度性不信任而产生的危机,从个案求解注定是缘木求鱼。一些地方不要总是抱怨为什么自己哪怕有理有据的时,公众也不买账,因为公众早已经历过很多次,公众有理有据但公权力不买账的无奈。既然你可以“选择性澄清”,又怎么能阻止公众“就是不买账”呢?所以,问题的解决,还要从彻底的信息公开上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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