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开发商囤地捂盘最高可罚3万元

  8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近3年内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企业,不能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意见稿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因存在严重违法开发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