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社会组织挪用善款 或撤销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09:15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田玲玲 社会组织如果侵占、私分、挪用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严重者将撤销登记。市民政局昨日公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40条标准中有26条涉及近期备受关注的社会组织。该标准从2011年8月1日开始试行,共试行3年。

  市民政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有40条,涉及了社会组织、地名管理、殡葬设施管理及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中,涉及近期备受大众关注的社会组织的标准共达26条,占了大多数。

  根据该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将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另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严重者将撤销登记,并同样予以罚款。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如对社会危害较大,将撤销登记,并予以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严重者同样面临撤销登记的苦果。

  地名是市民出行的重要导向,擅自命名也要受到处罚。根据规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者,将罚款1 0 0 0 -10000元不等。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