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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 离婚时房屋将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14:15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林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公布婚姻法解释(三)。这部将于13日起施行的文件首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离婚时双方就不动产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根据这一规定,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孙军工说,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对于实践中常见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规定。其中,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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