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高校领导确需兼职也不允许领取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2日14: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莉)教育部昨天下发通知,加强对部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进行管理。通知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教育部表示,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教育部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也要报批。

  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J063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