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张嵩 靳海平)男子许某酒后路过储蓄所,酒精上脑,对ATM取款机打起了主意。他使用捡来的改锥和钳子去撬ATM机,费了半天劲也未能得手,无奈放弃。次日,酒醒后的许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已对许某批准逮捕,因盗窃ATM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许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
今年6月一天的凌晨2时许,许某一人喝醉酒后独自在大街上溜达。当走到一储蓄所时,许某发现旁边一辆自行车的车筐里有一把改锥和一个尖嘴钳子,他便萌生了撬银行ATM机偷钱的念头。
许某拿起改锥和钳子走进储蓄所设有ATM机的屋内,他先将ATM机的灯管卸下,又去撬出钱的出口,撬了大约10分钟却始终无法取出现金,许某便溜之大吉。
事发后银行保洁员等人通过观看监控录像认出许某就是储蓄所对面摊贩的伙计。第二天,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虽然未能得手,但是许某的盗窃行为损坏了银行的ATM机,维修费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许某没能实际取得所盗财物,但其为盗取财物而撬ATM机的行为系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未能撬开而被迫放弃,属于犯罪未遂。
同时,因许某的盗窃行为还造成了ATM机的损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银行ATM机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属于盗窃的“其他严重情节”。许某在饮酒或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同时表示,许某也具备从轻减轻的相关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许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许某盗窃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J009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