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0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结束了一个月的意见征求,仅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征集到的建议就超过78000条,这还不包括通过信件等其他方式提交的建议。
这是中国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的第二次大修,距离1996年第一次修正相隔15年,而从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律师法开始,律师界就盼望着这次大修的早日到来,对刑诉法修正草案提建议的热情空前高涨。
律师界热盼解决“三难”
律师界之所以热切盼望刑诉法大修的原因是,率先修订的《律师法》针对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作出了更细致的保障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无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三难”问题的解决只停留在了纸面上。那么,他们对草案有何意见建议呢?
长期以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遭遇种种理由的拒绝,此次修正草案要求看守所48小时内必须安排会见,但律师界并不买帐,认为与《律师法》规定相悖。
深圳宝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昌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以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这次修改的草案里面讲"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就可能给看守所或侦查机关设置障碍找到一个理由,我觉得是一个退步。
律师质疑,48小时从何时算起?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抓开始算还是律师提出要求会见开始算?要解决会见难,就应该“只要辩护律师持法定证件要求会见,看守所就该立即安排会见。”而四川警察学院教授张颖认为,这条建议恐怕不会被采纳。
张颖:改成“看守所立即安排会见”在实践当中操作起来可能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是铁板钉钉的案件,侦查人员就认为无所谓,你要见就见;如果是一些证据没有拿实的案件,鉴于侦查时限要到了,不得不报到检察院的,这种情况让律师立刻介入到侦查阶段,我觉得公安部门反对的意见应该是比较大的。
内部规定、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是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常见理由。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担心,草案中增加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会见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将加大律师会见被拒绝的可能。
陈瑞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它在律师会见问题上,这三类犯罪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在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序上,遇到这三类犯罪,他可以不通知家属,我个人是批评这种规定的,要不要论证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所以说,要么把这几条全去掉,要么加强对公权力的严格制约,比如你要侦查机关许可,你就得把这几种犯罪限定清楚。
一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允许律师看诉讼文书,其他案件材料不允许查阅,理由是认为《律师法》规定的“案卷材料”只限于此。就解决“阅卷难”的问题,陈瑞华教授认为修正草案有明显进步,但是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陈瑞华:这次在律师阅卷问题上,明显有一个重大进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在开庭前可以阅卷。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规定的是“跟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那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如果被他收集起来了,能不能查阅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近20年在英美法国家讨论的重点就是检察院不用的证据,对被告人有用的证据怎么移送、展示的问题,这次在中国刑诉法修改中终于暴露出来了。我们认为应该一并移送,如果不移送的话,要不要法院强制手段进行调取?
呼吁律师在辩护中享有相应豁免权
针对近年来一些刑事辩护律师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毛立新博士呼吁: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应当享有相应的豁免权,在刑事诉讼法中设定对辩护律师作伪证或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特别追究程序,以保障律师权利。
毛立新:控辩对抗的过程中,允许一方的运动员动不动就把对方运动员抓起来,你这个比赛还比赛什么呢?这毫无公平可言,这个问题要解决,当然解决到什么程度,确实不容乐观。至少不允许在诉讼中,你不通过任何程序,不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也不通过法院和检察院,警察就把律师抓起来了,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如果这个律师涉嫌犯罪,启动刑事追诉要不要一个特殊程序?单独设定这么一个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律师法》中规定律师被拘留、逮捕之后是要通知律师协会的,诉讼法里也应该设置一些特殊程序的保障。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提出通过三方面规定来保证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不被恶意追诉。
张青松:我总结三个方面,一个是必须在审结之后对律师立案,第二这个案件绝不能让原办案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第三是设置律师协会前置审查程序,类似这样的程序被这次立法能够吸收进去,我想应该是让律师免除这种恶意追诉的情况,比较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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