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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的民意含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6日07:00  新闻晨报

  □晨报特约评论员 上官酒瑞

  《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湖南省物价局11月25日正式批准,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来的1.88元/立方米上调至2.58元/立方米,涨幅近30%。这次调价的合法性依据,是去年12月10日召开的水价调整听证会,听证会以“与会代表均赞同或原则赞同”为由,通过了涨价方案,并同意将污水处理费、引水工程费等列入涨价目录单。然而,鉴于水价大涨在市民中产生的反响,长沙的一个大学生社团在听证会后通过走街串巷、登门拜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了解民意,发现大部分市民不了解具体方案,甚至根本没听说过,一半以上市民则认为此次拟定水价偏高。

  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与民众就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在充分对话、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公共决策方案的一种现代性制度设置。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就公民而言,既是他们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体现,也有助于他们表达诉求,提高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就政府而言,既是依法行政、公开行政的体现,也有利于提高决策的公共性与科学化水平。特别是,有效的听证制度以协商和对话的方式取代利益竞争、协调利益冲突,既能够维护社会公正,也有助于保障社会和谐,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

  中国的听证制度在推行初期,曾被社会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各方面的热烈追捧。但近些年来,有些地方的听证会未能产生如期效果,在实践中走了样,使得听证制度陷入了尴尬境地。长沙水价听证会引发的质疑,并非孤例,分析当前的种种不足有助于廓清听证会制度需进一步改进的抓手。

  听证会本是民众表达意见和政府吸纳民意的重要形式,但长沙市通过听证会作出的公共决策却与实际民意不甚相符;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民意代表参加才能符合法定要求,但有些地方的听证会虽然邀请代表报名参加,最终却被曝公众“零参与”;听证会的召开就是要让民意代表就政府拟定的方案充分发表真实意见,既可能是同意或赞成,也可能是否定或不赞成,但到目前为止,鲜有出现政府方案在听证会上通不过的现象,于是价格听证会在一定意义上被民众看成了“涨价会”;听证会是进行公共事务决策方案的选择和商定,理应让利益相关方都有代表参与,但有的听证会却对代表人员进行事先安排,以至于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听证专业户”这种“常任代表”;民意代表参加听证会,既是在行使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但听证会有时却与“经济效益”挂钩,主办方要给代表们补助“车马费”或“误工费”,甚至出现了“发钱的听证会就参加,没钱的就不来”的情景。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中国有些地方的听证制度运行中,代表产生方式欠透明、民众参与积极性不足、民意代表性不够和专业性不强、民意表达法律保障乏力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听证制度的民意含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正是因为有些地方的听证制度在执行中民意含量偏低,其吸纳民意、提高决策公共性、维护社会公正等功能也就难以充分释放,而这些听证会举行中出现各式各样的不足,被老百姓视为走过场,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能不说,这会损伤制度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提高听证制度的民意含量,解决听证制度面临的尴尬处境,首先应考虑完善制度,增强听证代表选择的合理性,要在不同阶层、区域、单位之间进行适度平衡,实现听证事项的利益相关方都有代表参加,而且要提高代表的责任心和专业化水平,让民意不仅具有代表性,还有能力真实、充分、有效地表达意见。其次,不妨增加听证会的透明性与公正性,将代表表达意见的情况、政府采纳民意的情况进行公开,即便是政府不予采纳,也应当依法作出解释,并及时地反馈给每位代表,甚至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只有民意得到充分的尊重,听证制度运行中的各种不足才有望克服,听证制度的权威才能得以强化。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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