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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陈果) 昨日,《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我市召开,会上公布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修订并通过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在1995年开始实施后,已于1997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但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水源保护能力较弱、保护机制不健全、水源保护区补偿政策缺失等成为当前饮用水水源安全面临的5大问题。针对这5大问题,本次修订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明确了分级保护管理制度。《条例》第4条的修改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需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另外,对于易发生管理权责交叉的江河流域交界处,《条例》新增第6条要求,相关地方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条例》同时对农村水源、备用水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通过输配水管网提供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提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如: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等;二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外,还禁止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和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等行为。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将按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处以20万元的顶格罚款,另外,《条例》第44条中还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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