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1年12月31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这部法律在修改后特别强调工会组织的作用,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对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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