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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屡遭虐待保护机制亟须弥补

  

儿童屡遭虐待保护机制亟须弥补

  今日论衡

  之世相评弹

  □杨世强

  连日来,众多媒体在报道:又一起虐童事件发生!2岁男童小宇航疑遭“后妈”虐待,伤痕累累,昏迷不醒,生命垂危,令人揪心不已(据《羊城晚报》)。快过年了,许多人正为年关而愁眉不展呢,上有老下有小的,手头却缺这少那,谁都不容易啊。然而,人们还是毫不吝啬对小宇航的关注和关爱,对施暴者更是骂声一片。

  去年以来,类似的事件一再发生。人们还在为“小秋蓉”、“小艺艺”遭受家暴的悲惨情景痛心不已,又见小宇航遭遇如此毒手,怎能不痛斥:虎毒尚不食子,施暴者岂止畜牲不如!

  笔者认为,痛骂施暴者自在情理之中,谴责虐童恶行更是人之常情,但面对轮番上演的虐童悲剧,仅站在人伦道德的制高点上痛斥指责,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冷静检视:这一切何以发生?有没有办法做哪怕是一小步的改善?

  在笔者看来,孩子身上的累累伤痕,无情地印证了这个判断:目前我国儿童保护机制确实存在明显缺失,对那些因父母和家庭变故而陷入困境的无辜孩子来说,这种救助和保护机制的缺失,尤为突出。有不少儿童因无人监护、监护人逃避监护或无力监护,很容易像小宇航那样遭到暴力侵害,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这一现状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有识之士、爱心人士一直在大声疾呼建立和完善儿童保护的具体措施。

  笔者以为,儿童保护机制涉及面广,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但最基本的是,应当从法律、制度、社会组织诸方面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进一步完善法律层面的保护机制,使之具备可操作性。这方面可做的工作有很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父母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由谁去教育?谁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可以指定哪些人?这些人须具备何种资格和条件?此外,有的法定监护人并非不想尽职责,而是心有余力不足,又该如何办?都说细节决定成败,但对于社会建设来说,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细节决定是否以人为本,细节决定是否真诚和善意。

  其次,明确规定专门承担依法保护儿童的国家机构或组织。有效的保护儿童机制,政府绝对不能缺位,要明确一个专门机构或组织,赋予其法定职权,也作为儿童福利机构,使其承担起监护、保护和庇护儿童的职责,起到替代法定监护人,对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的作用。

  再次,动员民间力量,鼓励民间组织去做政府之手难以完成的工作。这一点其实并不太复杂,政府完全可以放手让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

  笔者认为,弥补和完善儿童保护机制,理当成为加强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时候着手弥补儿童保护机制的缺失了!

  (作者为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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