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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许 斌

  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位先生,新婚,却在婚礼的所谓“闹洞房”过程中,发现有宾客对新娘毛手毛脚,大怒,与之争执并厮打,并顺势拿起铁架台将其头部砸伤,随即自首。经法医鉴定,该宾客重伤。日前,新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月30日《黑龙江晨报》)。

  报道没有更详细的犯罪情节,但有两个问题却挥之不去。

  第一,新郎之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这里的问题在于,所谓的“毛手毛脚”,究竟是怎样一种行为?于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清晰规定?如果有,则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人身侵害、“性骚扰”?新郎的争执并厮打宾客行为,是否发生在宾客对新娘实施人身侵害同时?新郎拿铁架台砸伤宾客头部前,宾客是否已停止具体行为,或者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新郎确知该宾客已失去攻击能力?

  如果各项条件都符合,新郎之行为便构成正当防卫。反之,纵使新郎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宾客对新娘毛手毛脚在先,也必须考虑激情因素,于刑事责任上有所减免。

  第二,“风俗习惯”能否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类似事件频发,如该宾客之行为,往往被言说为传统的“风俗习惯”。而问题是,这般“风俗习惯”果真为传统么?真正说起来,恐怕也就是随口一说。遑论权利就是权利,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容任何力量侵害。便在某一特定年代,特定之行为确属传统的“风俗习惯”,当法已定,权利已明确为法定权利,特定之行为也同样不能被法律容忍。

  “风俗习惯”论尚有一定市场,一方面说明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另一方面,却也不得不正视法律体系、条文的不严谨、严密。譬如,在美国,“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不情愿的触摸”、“令人反感和冒犯的言行”等,都明确为具体行为构成“性骚扰”的证据,然而在国内,尽管“性骚扰”概念已进入法律体系,但究竟何种行为构成“性骚扰”,虽然在一些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有所体现,但总体而言,依然为空白地带。报道中的“毛手毛脚”一词,已经表明了法律体系、条文不严谨、严密的尴尬。何谓“毛手毛脚”?就是因为法本身不严谨、严密,无法确定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人身侵害或“性骚扰”后的无奈用词。这无奈背后,是有权无处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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