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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正“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曙 明

  紧衣缩食买套房,交了钱也办了房产证,却迟迟住不进去,搁谁都窝火。如果说有什么“万幸”,那就是在这一事件中,受伤害的是一名弱女子——换个脾气暴点的老爷们儿,恐早有更大冲突甚至血案发生。

  虽然对方称“已下岗,生活困难,如果搬走,将无家可归”,但既然终审判决判了对方腾房,也就没有不执行的道理。所以,虽然迟了一些,但张女士住进这套房子的日子,应该快了。不过,我们仍需追问:当事人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吗?一年多住不进去,是她必须承受的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如何让现在和今后有类似遭遇的当事人尽快得到公正,就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这也正是这一事件的公正可能即将到来,我们仍选择关注它的原因。

  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仔细考量。

  第一,这是谁的房子?

  这套房子产权清晰,所有权为卖方老太太一人所有。张女士交付了房款,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房产证。从取得房产证的那刻起,房屋属于张女士所有。

  不要说房子是老太太一个人的,即使房子属于她和家人共有,在履行了交纳房款、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后,房子所有权也已归属张女士。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2010年办完过户手续开始,这套房已经是张女士“自己的房”。这点再清楚不过了。

  第二,民事诉讼是合适的救济途径吗?

  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但不是有效率的手段。看张女士的遭遇,我想到的是:如果我的房子(假设是无人居住的空房)被人占了,我的第一选择肯定也是报警,而不是去打官司。此时,警察会管吗?如果答案是“会管”,同样是自己房子被占的张女士,为什么得不到这种更有效率的救济?

  这一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治安案件甚或刑事案件,是值得考量的问题。

  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这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表现。张女士是这套房子的主人,没有疑问;赵某被要求退出仍不退出,也没有问题。但在一些人看来,以此罪名治罪,障碍在于“住宅”。按照目前刑法通说,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是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即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免受非法侵害。于是,只有住人的房屋,方能视为“住宅”。如果张女士一家已经入住,那么,赵某侵入并拒不搬出,认定非法侵入住宅自无问题。现实却是张女士从未入住,因而这套房还不能认定为她家的“住宅”。

  这带来了诸多问题:这套房不算张女士的“住宅”,能否视为赵某的“住宅”?如果张女士强行进入自己的房子,她算不算非法侵入住宅?张女士是弱女子,为避免正面冲突,一家人一直在外租房,但换做别人可能是另一种情形。避免更大冲突甚至血案,民事诉讼“远水不解近渴”。警方介入的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或是正途。

  2007年1月20日《江南时报》上有一个案例:严某和其父在南京市某小区有一套住房,二人户口均在此,房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是严父。2004年4月,严父没有通知严某即将该房卖给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严某知悉后撬锁搬回房屋居住,并把房间内朱某的床、柜子等物品抛至路上。2006年1月,公安机关以嫌疑人采用强占方式非法侵入他人房屋,时间长达一年多拒不归还为由,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嫌疑人提请逮捕。

  南京这个案例和本案有诸多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房子已经交付,被害人房内放了床、柜子等物品,而本案中张女士从未实际占有房子。但南京的案件被害人也并未入住,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通说观点,这算不算“住宅”仍有疑问。引用这一案例,并非说明这个案件办理一定是正确的,但它让我们反思,对“住宅”太过狭义的限定是否必要?

  第三,民事诉讼的路,能否走得快一点?

  民事诉讼之外能否有别的路,可能见仁见智。我们接下来要考量的是:如果现实是只有这一条路,这条路能否走得快一点?

  张女士先后打了两个官司。她打官司,目的只有一个:住进自己的房子。用这样的目的衡量,第一个诉老太太的违约诉讼,没有任何价值。房款已经交清,也已办理过户登记,房子已经是她的。别人赖着不走,只需一个以排除妨碍为诉求的侵权诉讼,即可解决问题。但和老太太的违约诉讼,延缓了公正的脚步。而且,法律关系越复杂,牵扯的人越多,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只腾房相比,先交十几万违约金再腾房,执行难度要大得多。

  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可能弄不清,但既然诉讼的目的是定分止争,那么,法院就有义务通过必要的释法,让当事人选择最有利于尽快解决矛盾的诉由。从这个角度看,“立案庭不让我告赵某,主审法官又让我告,却又不同意在该案中追加赵某为第三人;折腾来,折腾去,我的房子还是要不回来”,令人遗憾。

  最后要说的是:赵某长时间非法占有张女士房屋,致后者不得不在外租房,法院却认为要求赔偿证据不足,令人难以理解。

  (对于本案的法律问题,欢迎读者来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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