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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从今日起,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将在全市正式实施,这也是打造“深圳质量”的重要举措。昨日,该修订条例向社会进行全文公布。

  记者了解到,这是深圳十六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而作为最大的亮点之一,《条例》明确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宾馆、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均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负责,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文/记者阮晓光 图/记者轩慧

  变化:

  产品质量实现“可追溯管理”

  记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自1995年5月实施以来,已越来越无法适应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管理的需要。此次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修订由原条例的47条扩展到76条,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特区技术规范制定与适用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作为最大亮点之一,《条例》除明确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宾馆、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等每个“环节”都将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其中,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包括如实记录原辅材料来源、使用情况、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销售者则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增设进货台账的要求;承接产品标识印制的经营者今后也应当查验客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亮点:涉及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需及时公布

  《条例》规定了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包括儿童玩具及用品,食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等。

  对于依法没收的物品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其中,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无回收利用价值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属于可以使用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则应当在消除违法状态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而不宜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未能成交的,可以依照规定捐赠给公益事业。

  同时,《条例》还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处理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并按照规定纳入征信系统。此外,市主管部门还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情况。特别是对儿童玩具和其他儿童用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产品质量状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生产商负有召回缺陷产品责任

  《条例》特别规定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销售者则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按规定,生产者在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仍拒不召回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缺陷整改、销毁或者无害化技术处理并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而销售者如果仍不停止销售,则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惩罚力度空前

  违法成本将提高

  与修订前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加重。如:生产、销售以假乱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市人大代表王富海认为,深圳要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大处罚力度,解决目前国内产品质量方面普遍存在的“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问题。而如果处罚力度额度与获利相差甚远,就无法打到违法者的“痛处”。

  条例也规定了市政府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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