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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社会管理权力腐败需要完善公众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08:00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期撰稿人季境

  近日,高检反贪总局负责人表示各级反贪部门将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管理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案件,促进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严查社会管理腐败为切入点,向贪腐行为亮剑,可谓明法纪、促管理、顺民心的多赢之举,是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又一有力举措,效果值得期待。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使社会管理权力有效行使,其本身即应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内容。这不但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也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观念的转变与管理水平的提升。

  控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管理权力实施的腐败行为必须不断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与模式。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腐败控制既应包括对腐败行为的查办与惩处,也应包括引导、教育国家工作人员认同并遵守法纪规范,并协调个体、群体、组织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以适应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并推动新的权力运行规范的建立。

  因此,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也包含着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实践。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管理不应仅是被动的管理对象,而是要转化为主动的参与者和践行者。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基础性内容的腐败控制亦当如是,反腐斗争的实施必须依靠各种国家与社会力量才能得以深入开展,其效果离不开各种社会主体的参与,离不开创新社会管理的支撑。

  腐败控制不仅包括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与各种制度、机制的构建,还应包括诸如职业道德教化、社会矛盾化解、腐败行为预防与情景预防等各种综合治理措施。从控制的对象看,腐败控制须使得法纪规范被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内化”,才能达到积极控制的目的。腐败控制的途径必须是国家职能部门、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的外部控制与国家工作人员自我控制的统一,是各方力量合力的结果。为实现反腐斗争的良好效果,腐败治理也要在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动态平衡。

  其一,权力扩张与制约的平衡。对于腐败治理尚未充分切入的领域,应进一步发挥与拓展反腐监督范围,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力的正确行使;对于职侦权不能或不该过多介入的领域,要保持一定的谦抑与自律,要立足检察工作与职能,将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避免承担检察权不能承受之重。同时,要制度性地赋予公众合理的反腐参与权,相信依靠群众,化单打独斗为群策群力。

  其二,腐败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腐败控制是国家维系权力运行的客观需要,而保障人权也是国家对于国民的基本义务。如果超越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过度地追求对犯罪的控制效果,则可能滑入“警察国家”的泥沼。而如果过于片面的强调人权保障,则可能导致腐败控制的低效甚至失效,腐败泛滥损害的将是更多社会公众的人权。因此,既要最大限度地追求保障人权,逐步完善人权保障的各种制度、规则,也要赋予职侦权运行的各种合理便利,提升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

  其三、公正与功利的平衡。实现公平正义是腐败治理的题中之义,但亦当明确,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对腐败的惩治,维持权力的正当良好运行,给人民谋自由和福祉,维系社会秩序与安全,而这些都离不开对效益或者说是功利目的的追求。因此,腐败控制既要保障公正得以实现,也要保障其有效地实现。二者关系应是:没有功利,公正无所依存;没有公正,功利必成公害。

  腐败问题由乱到治远非朝夕之功,腐败控制亦非国家机关可独自完成。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与机制,使反腐斗争从反贪亮剑走向公众参与应当是腐败治理的必由之路,应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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