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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增强立法规划科学性合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08:18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韩萍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近日在青海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2011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调整立法思路,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强调科学性、体现民主性、突出针对性、强化执行性,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为青海省“四个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报告显示,2011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共审议法规条例案13件,其中审议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7件,审查批准西宁市、自治县的法规条例3件;通过开展法规条例集中清理和专项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11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9件,废止单行条例1件,为进一步提高青海省法制化水平奠定了重要基础。

  制定和修改法规条例,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审查批准了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了信访条例。高度重视生态领域立法,修订了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审查批准了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注重加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修订了实施选举法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

  认真清理法规条例,确保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继续开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集中清理工作,较好地解决了条例中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问题。

  完善立法机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适应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式,新增立法项目7件,取消立法项目67件,增强了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公布法规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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