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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公开主抓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08:42  法制日报 微博

  专家点评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司法民主原则,司法公开的主动权在“民”,在公众,在民意代表,在舆论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权就司法公开问题提出议案、提案或建议,社会公众有权对司法公开品头论足,舆论媒体有权对司法公开开展监督,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对司法公开开展研讨……

  应当说,在两轮司法改革中,司法公开一直都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很多部门针对上述三个层次上的公开都制定了相应的改革方案。更重要的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民主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按照新的司法民主理念,人民法院的各项活动,不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不论是民众欢迎的还是不欢迎的,不论是法院自我赞赏的还是会令法院难堪的,不论是敏感的还是不敏感的,都应当向公众公开。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实现司法民主只需把司法机关的所作所为“白描”似地公开在人民面前,让人民来评判你的活动是否符合他们制定的宪法、法律的真实意图,司法民主就基本实现了。

  同时,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扫除那些不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观念、行为、干扰,从而保证司法机关真正依法办事。从此,不用再担心人民只把司法民主当空洞的口号,而不得不忍受司法不公的损害。从此,也不再会出现人民徒有“主人”之名却又禁不住在公仆面前瑟瑟发抖的情况了。

  如何做到司法公开?如何做到司法民主?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狠抓落实是唯一出路。政策的制定是改革的重要一步,政策的落实则更加关键。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司法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必须完成的功课。

  落实、落实、再落实,当成为2012年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

  本报记者 袁定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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