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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讲“法律的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09:06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律诊所教学的第一步,乃是训练学生在生活模式和法律模式之间进行思维转换,尝试用法律话语来复述、分析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按照法律规则的要求讲一个“故事”

  □邓建新

  战国时代的思想家荀子说过,“不闻不如闻也,闻之不如见之,见之不如知之,知之不如行之。学至于行而止矣。”初入法律诊所,学生的困惑在于:如何寻找那座从理论、法条以及案例通向一个真实案件的桥梁?

  学生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往往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在当事人滔滔不绝地叙述自己的委屈或者冤苦时,学生面临的大部分是陌生的情境。由于生活方式和环境的巨大差异,学生和当事人之间在话语上存在着一条鸿沟,导致同一个事件或行为在二者的意识中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意义。

  没有法律教育背景的当事人在陈述案情时,往往使用自己生活经验中的表达方式,或者为了让学生更快了解情况而积极尝试运用(但常常是误用)某些法律词汇。有些误用是学生能够立即判断出来的。譬如经常听见有人说“我是法人”或者“我是这个单位的法人”,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一眼看出来的误用。而很多情况对于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学生来说,还容易产生困惑。比如一位承租公房的当事人遭遇拆迁,当学生问到房屋的所有权时,当事人回答“单位早已经分给我了,是属于我的了”。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租人对承租房屋仅仅是占有,并不具备所有权。凡此种种,经常使社会经验匮乏但习惯于用法学概念和法律条文来评述社会现象的法学院学生感到困惑。

  但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遣词造句容易让学生困惑,年轻的学生还更容易追随当事人有意无意的彰显或遮蔽,掉落先入为主的窠臼。即使面对律师,一般的当事人也更愿意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从而指责他人的过错。到法律诊所求助的许多当事人通常将自己的遭遇认定为不公和冤屈,容易放大自己的悲情,但是他们常常有意无意地轻描淡写甚至隐瞒那些应当由自身承担责任的行为或情节,或者羞于启齿一些涉及案件的隐私。然而,在法律职业人士看来,那些被当事人轻描淡写或者完全遮蔽的行为或情节,往往在案件的法律解决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处于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学生并没有认识到这种重要性,而是习惯于依赖当事人的叙述来认识案件。

  有一位来自北方某省会城市的被辞退的警察来到法律诊所,叙说自己几年前因驾车撞坏道路设施,被市公安局以违反纪律为由辞退的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陈述,交警一来到现场就拎着当事人的脖子教训他,当事人与之争吵后,交警又报告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当事人称督察大队的负责人与他有矛盾,趁机打击报复,将他从公安队伍清退。学生看着前警察额头的白发,听着欲哭无泪的陈述,很快帮当事人写出了申诉书。但是作为法律职业人的法学教师在审查学生的申诉书时却马上看出了当事人的叙述违背了生活常识:第一,交警来到事故现场一般不会上来就动手甚至于拎着相对人的脖子教训;第二,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不会造成当事人被辞退的严重后果;第三,交警和当事人是同行,依据中国熟人社会的文化规则,该案件更存在大事化小的可能性,而不是对当事人处以严格的制裁。教师于是亲自与当事人会谈,终于了解到当事人出事当天酒后驾车,在现场与交警发生过较为激烈的语言和肢体的冲突(疑为耍酒疯)。而该市公安局为了从严治警,内部有“酒后驾车一律除名”的纪律规定。虽然该规定大有可商榷之处,但是公安局辞退该当事人是有事实和规范依据的。因此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局的内部规定是否合法,而不是事实认定是否有误。学生在此可能缺乏社会经验,但是如果能够坚持从法律规则的模式出发来把握案件,认识到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行为乃是事实与规范的结合,那么通过仔细询问当事人是可以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的。

  大学生固然缺乏社会和生活经验,而且经验无法立即从课堂上学到。但是一个已经成为通识的道理是,法律职业需要专门学习过法律的人来为之。作为职业人士在面对法律事件或者司法案件时,他(她)必须将各种生活话语“翻译”成法律话语,将一个“社会的事件”转换成为一个“法律的案件”,以此出发来寻找法律的解决方式。法律诊所教学的第一步,乃是训练学生在生活模式和法律模式之间进行思维转换,尝试用法律话语来复述、分析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按照法律规则的要求讲一个“故事”。

  人们讲故事一般都要有时间、地点、人物和情节,“法律的故事”也毫不例外地拥有这些叙事的要素。但是,“法律的故事”之所以是“法律”的故事,乃是由于法律的规制而要求这些叙事要素呈现出不同于生活话语的特征。譬如时间,我们不能说“很久很久以前”或者“前不久”发生了什么事情,而是要求准确到“某年某月的某一天”。之所以要这样叙述,是因为“故事”发生的时间牵扯到权利或利益,比如救济时效的确定等。生活中的故事可以模糊,但是讲一个“法律的故事”首先要准确、清晰地叙述故事发生的时间。

  再譬如故事中的人物,我们法律人需要将张三、李四这些活生生的人物和那些名称各异的组织或机构,按照法律规制的模式或者关系给他们一个“名分”或者“位置”,这就是我们讲的法律上的主体。许多学生在初学起草诉状时,经常在主文中不直接简洁地使用“原告”、“被告”等法律概念来进行叙述,而是一再重复原被告的具体姓名或名称。这就是法律初学者还没有习惯以法律的话语来讲述一个事件或案件的具体表现。

  但不仅仅是将故事的角色改成法律规定的称谓就是在讲“法律的故事”,“法律的故事”还因为专门的法律规则使得故事的情节也不能因循生活话语的结构来展开叙述。法律关系的差异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使得某一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以及处理方式都呈现出独特的面貌。因此,当某位当事人开始陈述案情时,那些已经发生的司法先例的音容笑貌应当马上浮现在学生的脑海中。如果当事人开始讲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了,依照拆迁条例(现在叫“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版本,那么学生应当立即联想起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登记情况、拆迁许可、补偿或者安置协议、房屋评估、拆迁程序、是否经过行政裁决(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此类案件中必备的要素。专门法规制了某一类案件的情节应当围绕那些必备的要素而展开,其他的情节或者属于节外生枝,或者属于“法外考量”。因此,法律故事的情节总是与特殊的法律规制联系在一起。如何全面、清楚地叙述一个“法律故事”的情节,也是对学生以往学习效果的检验。

  如果我们将生活故事的角色、事物的名称乃至情节的展开都按照法律的规制进行了转换,我们是否就是在讲述一个“法律的故事”呢?西方俗语讲“像律师那样去思考”,表明仅仅在话语形式上的转换还不是在讲真正的“法律的故事”。法律人在说明事实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证据说话”,即“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就是说,无论故事的时间、角色、情节等等,都需要证据来支撑和说明。非如此,“法律的故事”与作家虚构的文学作品没有根本的差异。所以,用证据来叙述的故事才是真正的“法律的故事”。至于故事讲得是否引人入胜,是否让人怦然心动,那就要看学生的功底和悟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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