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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09:41  东方早报

  事发杭州 购房者均已申请房贷但尚未获批

  长三角新闻

  早报记者 仇锋平

  近日,杭州一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还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方法很具“技术性”:他们向银行撤回按揭贷款申请,让开发商无法获得购房全款,以此逼迫其同意退房或赔偿,或与降价房源对换、补差价。

  昨天,涉事开发商有关人士向早报记者表示,购房合同必须履行,不会同意部分业主退、补、换的要求。

  签贷款合同前可撤贷

  去年夏天,曹松(化名)以9200元单价购进杭州余杭区“金都·夏宫”1套80多平方米的住宅,首付三成。

  曹松介绍,去年12月中旬,该楼盘6号楼以7300元/平方米起价、7700~7800元的单价开盘,位置比此前的1~5号楼好,单价却低了1000多元,还带动1至5号楼的剩余房源降价。以此计算,他的房子“贬值”近10万元。

  自去年11月起,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或赔偿,或与降价房源对换、补差价等,均遭拒绝。

  随后,业主想出“撤回房贷申请”的办法:已申请房贷、尚未获得银行批复的购房者撤回申请,已签购房合同、暂未申请房贷的则放弃按揭申请。据曹松介绍,目前该楼盘已有30多户业主撤回或提出撤回贷款申请。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表示,只要贷款合同没有建立,购房者提出撤销申请后,可以在银行承诺放贷前取消。

  制造“双输”局面“逼宫”

  据了解,该楼盘《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因业主自身原因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取得贷款,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陈钟表示,根据这一条款,结合《合同法》,如购房者未能支付剩余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要提出申请并愿承担违约金,可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或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

  曹松说,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计,目前总价已跌去10多万元,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应付款2%的违约金”。开发商不同意退房,“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也只是目前近8%的贷款年利率的一半。而且,房贷的金额多于首付款,如果得不到银行按揭,开发商本已紧张的资金链就更紧绷,“这是‘双输’——购房者付违约金、开发商拿不到全款——目的是给开发商压力,允许退、换或赔。”

  “撤贷退房”难复制

  那么,“撤贷逼宫退房”是否有可复制性?

  “这更多的可能是以此为筹码与开发商博弈,不会大面积泛滥。”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表示,《合同法》规定,如果解除合同的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可按实际损失支付。对房产交易来说,“实际损失”包括房价下跌等因素。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计,如因房价下跌缩水10万元,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就可能是10万元,而不一定就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2%”。但楼市之后若逆转,购房者不仅付了违约金,还会错失买房良机,不得不以更高价格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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