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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泛滥,谁在搭“便车”?

  

实名制泛滥,谁在搭“便车”?
2011年12月28日,一名女子从福州市内一家药店前走过

  羊城晚报记者 陈强

  为了购票公平推行“火车票实名制”,为了避免侮辱诽谤、治理低俗信息实施“手机、网络实名制”,为了查处卖淫嫖娼和预防性病传播实施“安全套实名制”,为了打击销赃实施二手手机、电脑交易实名制,为了避免杀人、伤害等实施“刀具实名制”,为了食品安全实施“食品买卖实名制”,为了交通安全实施“乘车实名制”,为了计划生育实施“紧急避孕药实名制”,为了打击自行车偷盗的“自行车实名制”……近年来,各地推出的“实名制”可谓五花八门。实施两年后,去年年底福建避孕药实名制终被叫停,但相关问题仍值得反思———

  去年末今年初,有关福建省福州、厦门、三明等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药监局)规定须实名购买紧急避孕药的新闻,成为舆论关注热点,并引发公众的广泛争议。其实,早在2009年年底,福建省药监局就出台了相关规定。不过,福建省药监局在去年年底取消了此项规定。

  有关专家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实名制出现了跟风、搭便车的现象,一些不需要实名制的领域也大肆实行实名制,导致实名制泛滥。一位律师指出,实名制泛滥的背后,其实是行政权力的滥用,职能部门出台实名制规定应慎重。

  避孕药实名制被叫停

  1月10日,记者走访了福州市区的4家零售药店,发现购买紧急避孕药需要实名登记,但没有标识出来,只有购买时才会被告知。一家药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已经实施好久了,不是最近才开始的。”但在具体执行中,各药店的实施标准却不一致。

  在福州市台江区秋龙路上的一家药房,记者询问购买紧急避孕药要不要登记时,该药房负责人说:“有的要登记,有的不需要。我们店里只有两种紧急避孕药,一种需要登记,一种不需要登记。”她说,按照规定,只对一些产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有一个专门的本子来记录。”

  在离这家药店不远的学军路口一家药店,同品名、同规格避孕药则不要实名制登记。该药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店里销售的紧急避孕药不需要登记。”

  另外两家药房则表示,购买任何一款紧急避孕药都需要登记。不过,在登记内容上也并不一致。福州上杭路附近的一家药店需要提供身份证,“我们把身份证信息输入电脑,提交给药监局。”另一家则表示需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地址和所购药品批号。

  四家药房的销售人员都告诉记者,没有出现过大量购买紧急避孕药的情况,“出现意外时才会买,这种药谁会大量买?”一家药房的店员表示,实行实名登记以后,销量比以前少。

  “说实话,紧急避孕药实行实名制,对我们没啥影响。因为这个毕竟很少会用,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切身体会,所以感受不到它的影响。”福州市民李先生说,“真的出了意外需要使用,我相信也不会在乎是否需要实名登记。”

  2009年12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就下发《关于加强紧急避孕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10mg)等非处方药时,顾客应凭个人身份证购买。药店必须建立紧急避孕药品销售台账,登记顾客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药品销售品种和数量等,以便有关部门核查。”

  “当时实施实名制,主要是出于监管紧急避孕药用于非法终止妊娠,并没有什么过多的原因。不过,去年年底我们已经出台了新的文件,2009年那份文件已经作废了。现在已经不需要登记,实名制也取消了。”福建省药监局办公室一位杨姓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2011年12月29日,紧急避孕药实名制引发争议高涨的当口,福建省药监局下发新通知,宣布2009年的通知废止,规定“零售企业经营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10mg&tiMEs;1片)等非处方药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要求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票据齐全”,不再要求实名制。

  记者提出,为什么市场仍需要实名登记呢?上述负责人解释:“新文件可能还没有传达到位,但我们文件已经下发了,不需要登记了。新文件当中规定的购销记录,是台帐而不是实名登记,这是销售其他药品也需要的。”

  泛滥的“实名制”

  “实名制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一些领域实施有它的必要性,像在社会安全领域,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不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实名制实施出现了跟风、搭便车的现象,一些不需要实名制的领域也大肆实行实名制,导致实名制泛滥。“像自行车已经属于大众消费品,我不明白为什么要实行实名制,其逻辑何在?”

  “就政府部门而言,出台实名制规定本意往往可能都是好的。”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陈家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但是绝对不能让实名制成了个筐,什么问题解决不了都往里装,“像购买紧急避孕药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领域,实在没有太大必要实施实名制。这既造成公共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收效也不见得大。紧急避孕药实名制对非法终止妊娠究竟有多大遏制作用,实在是让人怀疑。药监局如果真想管理这种行为,应该从厂家、销售商入手,加强监管,而不应该从广大消费者入手,这是本末倒置。”

  “有关职能部门患上了实名制依赖症,把所有人都进行了有罪推定,认为实名制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公众则患上了实名制恐惧症,一听到实名制,就觉得这可能是行政权力侵犯个人权力,有关职能部门靠影响公众生活增加了谋利手段、操作空间。彼此处于一种相互不信任的关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实名制已经泛滥,使得老百姓“闻实名而骂”,反而增加了推进一些有必要的实名制工作的阻力。

  行政权力的滥用

  “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处方药需要凭医生开的处方购买,非处方药只要有钱都可以购买。紧急避孕药既然属于非处方药,为什么还要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实行实名制?”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绍华说,从法律上讲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属于行政权力的滥用,“这种做法不适当,而且也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是需要法律来界定,法律没有许可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应该去做。像规定买菜刀、剪刀、自行车实名制,这就有点过分了。”

  “目前实施实名制的主体,一个是政府职能部门,一个是企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推出五花八门的实名制,多是通过行政命令来实行的,并没有通过立法。”赵绍华指出,实名制实际上就是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跟一个人的身份证明相关,必然涉及一个人的隐私权,“当前大环境下,社会信任普遍缺失,如果一项实名制没有妥善保护个人隐私的配套措施,人们必然会担心隐私权受到侵犯。”

  陈家建指出,在比较具有隐私性的领域,不应该实行实名制;出于公共安全考虑的领域,可以实施实名制。赵绍华指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哪里是启用“实名制”边界都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很有可能假公共利益之口要求公众服从某种安排,实际上存在侵犯公众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的可能。“所以有关职能部门推出实名制时,一定要慎重而不要草率。”

  夏学銮也指出,公众对实名制出现敌意的情绪,一定程度也是很多实名制政策的推出,都是没有经过广泛讨论、论证,光是一家说了算,公众只知道结果、不知道过程。“不能关起门来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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