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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 出租车无责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2日01:19  京华时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乘客曾某打车时遇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因此起诉索赔近13万元。出租车公司则认为其并非事故的有责方,不应承担赔偿。昨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在营运时应保障乘客的安全,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曾某7万余元。

  曾某诉称,2010年7月4日,他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农大南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右臂、左腿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曾某认为,他与出租车公司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应依法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途中发生事故致其受伤,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曾某起诉索赔残疾赔偿金等近13万元。

  庭审中,出租车公司辩称,出租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没有责任,有责一方周某已经给付曾某4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责方周某负全责,出租车司机无责。法院认定,出租车在营运时应保障乘客的安全,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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